貴州普安原副縣長涉嫌受賄二一.三萬元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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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線訊 二月二零日,黔西南州中級法院就普安縣原常務副縣長劉志宏涉嫌受賄1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劉志宏系普安縣人,大學文化,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六年任普安縣副縣長兼財政局局長、常務副縣長,黔西南州第6屆、普安縣第十5屆人大代表。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志宏在歷任普安縣財政局局長、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零零三年七月,承建普安縣文體廣電局游泳池、燈光球場工程及普安縣鄉鎮企業局南山坡磅房工程的興義市吉祥房地產公司經理徐某在工程竣工后,為了盡快得到工程款,分兩次向劉行賄共計人民幣二零零零零元。 二零零三年二月,普安縣岔河電站承包人吳某通過普安縣青山電力公司經理黎為忠(另案)到普安縣財政局申請財政信用資金借款二零萬元,為感激劉的幫助,向劉行賄人民幣五零零零元。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零零五年一二月,普安縣水利局為得到水資源管理費返還款和農村小水電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的撥付,原普安縣水利局局長鄒某(另案)分兩次向劉行賄共計人民幣三零零零零元。 二零零五年一二月、二零零七年一二月,普安縣煤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工程在施工建設及工程竣工后,承建該項目的原貴州天大天科技有限公司陸某為感激劉志宏的關照和盡快得到工程款撥付,兩次向劉行賄共計人民幣五零零零零元。 二零零零年、二零零四年春節,普安縣青山電力公司為申請財政信用資金借款和感激劉志宏的關照,該公司經理黎為忠3次向劉行賄共計人民幣一三零零零元。 二零零五年春節、二零零七年一零月,承建普安縣普天大道工程的普安縣房地產公司經理羅某為感激和得到劉志宏對該工程的關照,4次向劉行賄共計人民幣四五零零零元。 二零零六年春節、二零零七年春節,在普安縣煤礦整合期間,原普安縣樓下鎮魯興煤礦業主劉某為得到劉志宏的關照兩次向劉行賄共計人民幣四零零零零元。 二零零四年春節、二零零五年春節,原普安縣樓下鎮福安煤礦業主周某在經營煤礦期間,為得到劉志宏的關照,兩次向劉行賄共計人民幣一零零零零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劉志宏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二一.三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將對此案擇期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