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國開行副行長王益(資料圖)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因受賄1196萬元而被一中院一審判決死緩。記者今天獲悉,王益對一審判決大致認可,基本決定不上訴。
據指控,曾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的王益受賄金額為1196萬元。其中第一筆受賄來自香港商人李濤。李濤在湖南承接一個高速公路項目時,通過王益獲得銀行貸款,并向王益行賄538萬元。
王益受賄的第二筆,是通過其弟弟王磊,為云南一個叫周某的商人辦理貸款,并分12次通過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某賄賂630萬元左右。
王益受賄的第三筆,是幫助河南的王某為其他企業辦理貸款,王某得了300萬元的好處費,而王益向此人要了30萬元。
2010年4月16日,一中院判決認定了檢方指控的事實,案發后全部贓款均已追繳。
法院認為,王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宣判結束后,對于是否上訴,王益表示回去考慮后再作決定。
在上訴期限內,據知情者稱,王益對法院的判決結果基本認可,沒有上訴的意愿,這也就意味著一審的死緩判決將會生效。
但是由于王益的上訴期限至4月25日,“不排除在兩天內有新變化的可能。”該知情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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